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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2022/2/18 15:49:46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苏发〔201531号)

20151013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现代商品流通体系,组织农民走向市场,提升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系统销售总额、利润、农资销售额等主要指标均位列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前列。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为搞活农村流通、促进农业增产增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需要发展综合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需要提供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适应国情特点的综合为农服务组织。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的关系还不紧密,层级联系比较松散,联合与合作动力不足,行政化的色彩较浓,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改革激发内在动力和发展活力,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城乡经济发挥独特优势,作出更大贡献。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创江苏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为核心,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这条主线贯穿到深化综合改革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始终姓农、为农、务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积极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着力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四)目标任务。2020年,把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建成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建立以省、市、县三级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的为农服务核心层、以资产为纽带的为农服务合作层和以品牌为载体的为农服务示范层,构建由核心层、合作层、示范层三个层次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建成高水平的为农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推动供销合作社服务领域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形成上下贯通、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到2020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流通网络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新格局,农村综合服务社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

——建成规范协调的管理指导体系,供销合作社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为农服务管理委员会,供销合作社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基层社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并建成一批具有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和合作经济联合体性质的基层社,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供销合作社双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二、创新为农服务方式

(五)健全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配送中心、连锁店,培育农资经营服务网点,提升农资连锁网络经营服务水平。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苏州等地农药零差率统一采购配供做法,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平的农资商品和快捷高效的服务。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推行农资质量规范化管理,实行可追溯制度,杜绝假冒伪劣。

(六)提高农业规模化服务水平。围绕解决“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专业化服务。以县级供销合作社为主体,整合基层社、社有企业等资源,加强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推广菜单式等服务模式,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供销合作社职业院校承担公益性教育培训任务,开展农民经纪人等职业技能培训。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资金互助合作业务。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八)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实施为农服务社提升工程,继续实行为农服务社奖补政策,加快建设以农资超市、日用品超市和庄稼医院为重点的“两超一院”,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创新办社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把为农服务社打造成功能全、形象好、服务优、环境美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载体。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创办“社员之家”,打造为农服务新载体。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九)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以“新网工程”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非处方药品六大网络建设,优化网络布局,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区域配送、上下贯通的大型农资、日用工业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集团,重点加强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

(十)强化农产品流通功能。合理规划并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为突破口,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能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强化“农超、农企、农校”对接,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

(十一)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省供销合作社要牵头抓好全省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争取在201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总结推广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适用的营销模式,积极推进各类基层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发展“线上交易、线下配送”为重点的新型流通业态,加快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的“网上供销合作社”,推进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和电子商务示范村建设。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

(十二)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供销合作社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三)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按照“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将基层社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有发展的双赢目标。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加快提档升级,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努力办成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支持其恢复发展经营服务业务,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对已经承包、租赁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创造条件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自营比例。

(十四)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发展土地流转、秸秆综合利用、消费、农机、劳务、文化等产业型和服务型特色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引导发展区域性、综合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十五)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社建设,支持基层社发展。各类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十六)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为农服务职责,承担产销调控的任务。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着力推进县级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逐步建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七)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十八)推进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按照“社企分开、有效监管”的要求,组建社有企业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提高社有资产产出效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社有企业始终坚持为农服务方向。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六、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

(十九)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社有企业治理结构,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建立“防火墙”、“隔离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二十)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以项目带动有效投资,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形成主业突出、有限多元的发展格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经营业态、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实施名品、名企(社)、名人(企业家)“三名工程”,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二十一)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当地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打造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发展平台。创新社有企业投资和服务方式,引导社有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二)创新社有企业发展机制。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七、落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将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省委、省政府成立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改革的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事项。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地区的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市综合改革方案要报省综合改革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关心、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省财政要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加强供销合作社地方立法工作,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十六)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实施。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积极稳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全省13个综合改革试点县要根据确定的试点内容,大胆探索实践,确保到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他非试点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实践。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证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扎实向前推进。

(二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增强自我革新的勇气和决心,大力转变职能,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来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在服务“三农”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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